一、包头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免费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查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填写《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方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三、利用者进入查阅场所前请将随身携带物品存入储物柜,一律不准带入查阅场所。
四、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持安静,严禁室内吸烟。
五、本馆开展咨询、预约、函电代查、复制等多种服务,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咨询电话:(0472)6969820。办理地点: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29号 包头市档案馆查阅室。
六、本馆馆藏档案不予外借,数字化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
七、利用者在本馆利用档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违者本馆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者按照法律法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