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馆藏档案资料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利用工作,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查阅档案资料及现行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代查须提供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档案资料审批登记表》,方可查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及现行文件。查阅馆藏不开放档案,严格履行查阅审批程序。
第三条 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四条 接待查阅利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利用者在查阅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任何人严禁在档案上勾划、涂改、剪贴和撕损档案。
第五条 为利用者提供的档案资料及现行文件是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加盖查阅档案材料专用章,原件不得外借、拍照和录制。
第六条 阅览完毕后,应将档案资料及现行文件及时归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清点、核对档案数量及完好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凡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出版专著者,作者应事先征得档案馆同意。需要利用音像档案的,应遵守档案馆音像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利用,如翻拍复制,需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明档案馆的所属版权。
第八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九条 本馆开展咨询、预约、函电代查、复制等多种服务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