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机关单位及个人利用我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并利于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包头市档案馆对查阅档案资料有如下规定:
事项名称:包头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设定依据:《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申请条件:利用档案资料必须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材料:利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利用档案资料审批表》(表格可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办理地点: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29号 包头市档案馆现行文件中心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0472-6969820
办理流程:利用档案资料必须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利用档案资料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查档过程中,利用者须经工作人员允许,方可阅览检索目录、摘抄或复印所需档案资料, 严禁擅自摘抄、复印和拍照。
利用者一律在档案馆阅览室查阅档案资料,不准带出馆外,不得将档案转让他人或翻阅与自己查阅范围无关的内容。
利用者不准涂改、撕毁、抽取档案资料,阅览完毕应及时归还工作人员。
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法》及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禁在阅览室吸烟、大声喧哗,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