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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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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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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代查须提供本人及被查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档案资料审批卡》,方可查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

二、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三、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不得外借、拍照和录制。

四、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必须遵守《档案法》及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人严禁在档案上勾划、涂改、剪帖和撕损档案。

五、阅览完毕应将档案资料及时归还工作人员,并填写《档案查阅利用及效果登记表》,接待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清点、核对数量及完好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凡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出版专著者,作者应事先征得档案馆同意。需要利用声像档案的,应遵守我馆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利用,特殊情况需经馆领导批准。如翻拍复制,应注明档案馆的所属版权。

七、向档案馆移交、损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八、本馆开展咨询、预约、函电预查、复制等多种服务,为利用者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