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分以下三个等次进行评审和奖励:
(一)一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3万元;
(二)二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2万元;
(三)三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1万元。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奖励等次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
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限额以外参与完成项目人员可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盟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具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三)标准化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内首创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 科技著作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良好品要求,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两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学术专著类,必须是根据档案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对档案学或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自治区档案行业公认;
(二)基础论著类,必须是汇集区内外档案某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基础理论著作,并得到自治区档案行业高度评价;
(三)技术著作类,必须是总结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用品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技术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档案保护和科学管理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工具书类,必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
(五)科技教材(指大专院校使用的档案科技教材)类,必须是通过收集、整理区内外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并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为多所学校选用;
(六)科普图书类,必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学普及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
第八条 推广转化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推荐评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三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经相关应用、生产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应用原成果的单位不少于10个。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九条 优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盟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直机关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推荐(已参加国家档案局或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评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的项目评奖)。
第十条 推荐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和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项目,根据成果的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自治区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达到自治区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达到自治区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科技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吸收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科学技术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取得的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较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书填写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八条 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自治区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自治区档案局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长期从事科研、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应用技术、科技著作、推广转化专业小组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采用专业小组初议、全体评委复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其中,一等奖、二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三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拟授奖项目经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批准后,在“内蒙古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45天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一条 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自治区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项目的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会议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裁决。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奖金在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参与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亦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内档发[2000]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