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档案馆
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包头档案信息网(www.btsdaj.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包头市档案馆(馆)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1. 市档案馆门户网站(网址:www.btsdaj.gov.cn);
2.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档案馆办公室;办公地址: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包头市党政大楼副楼包头市档案馆C325;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3﹕3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616670(传真),通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包头市党政大楼副楼包头市档案馆C325,邮政编码:014060,电子邮箱地址:btsdajbgs@163.com。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包头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 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5616665,传真电话:5616670,通信地址: 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包头市党政大楼副楼包头市档案馆C304,邮政编码:01406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包头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包头市档案馆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