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档案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铁质密码文件柜等保密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条 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明确区分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完全与互联网、局域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采取身份认证、传输加密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四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第五条 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一)确定本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一)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
(四)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
(五)社会上临时聘用的;
(六)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