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档案馆
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一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涉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二章 涉密人员备案
第二条 单位应当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已备案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单位新增涉密人员,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已登记备案涉密人员脱密期满的,应及时报原备案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备案。
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单位要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涉密人员中的领导干部,结合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程序一并报批。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证件,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科室报请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出入境证件由政工科集中保管。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政工科集中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天内交政工科集中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因公、私出国(境)审批。
第五章 教育提醒
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保密提醒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中教育的方式,并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认真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