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档案馆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资料的重地,库房管理人员要充分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负责库房安全并妥善保管库房钥匙,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二条 严格执行库房内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措施。库房内要保持清洁,注意空气流通,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库房管理人员要认真记录和分析库房内温度和湿度。
第三条 库房内档案柜架应排列整齐,编排有序,档案存放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第四条 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和与档案及其保护设备无关的物品。库房内必须配备报警装置、灭火器材,配备专人管理。
第五条 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调阅档案时须穿工作服并带手套、口罩,离开库房时要随手关灯,关好门窗。
第六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各类档案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库房安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