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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档案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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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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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调查研究 (一)局党组成员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困难、解决问题、指导工作。调研要有主题、有重点、有目的,局领导每年要开展20天以上专题调查研究,要围绕调研主题,制定详实的调研计划,合理安排调研行程,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切实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每年形成至少一篇调研报告。 (二)轻车简从,一般安排集体乘车,减少随行人员,精简陪同人员,不得层层陪同。单位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随行人员(不含司机)不超过2人,陪同的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领导到基层调研,随行人员(不含司机)不超过1人,陪同的同志不超过1人。 (三)单位领导同志在基层调研,原则上不安排汇报会,以与相关同志交流意见为主。 (四)反对讲排场,防止弄虚作假,不得对考察调研点进行临时应景布置,不得影响和干扰群众反映真实情况,要求考察调研单位一律不得在考察点或住地临时铺设地毯、摆放花草,不得以任何形式悬挂或显示欢迎标语。 (五)完善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制度,坚持经常深入定点扶贫联系点,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强会议管理 (一)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具体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专题会议合并召开,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二)会场内外布置应简洁大方,不摆放水果、鲜花,不制作背景板。 (三)控制会议支出。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会议支出;会议不得印发与主题无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发放纪念品,不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三、精简文件简报 (一)减少发文数量,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以及讲话主要精神已公开发布或作新闻报道的一般不再发文,在纪念活动、考察调研、学习座谈会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 (三)压缩公文篇幅,不讲空话、套话,做到文风清新、文字精练、意尽文止。 (四)我局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只保留1种,其他简报一律取消。 四、改进公务接待 (一)局党组成员和机关干部下基层调研,一律用工作餐,不得接受宴请,不得饮酒。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大力推行公务接待用工作餐或自助餐,餐饮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仅限参加调研陪同人员。工作日午餐严禁用酒。 (三)不得安排专场文娱活动,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礼品和土特产。 五、厉行勤俭节约 (一)坚持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创建节约型机关。 (二)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三)严禁超编、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严禁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公务用车,严禁向其他单位借用或更换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严禁公车私用。 (四)严格执行公款消费各项管理规定,杜绝铺张浪费。 (五)规范出差审批程序,自治区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出自治区或时间较长出差,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联合审批;局领导出差应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运用交通工具,能坐班车的,不开单位车辆;能坐火车的,不乘坐飞机;原则上选择经济的交通工具。 六、坚持“十项严禁” (一)严禁上班时间从事炒股、玩游戏、聊QQ、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及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聊天; (二)严禁上班时间吃零食、着装不整、穿拖鞋、工作日中餐饮酒; (三)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宴请以及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文体活动; (四)严禁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借(占)用财物以及享受福利待遇; (五)严禁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变动、过生日、迁新居等借机敛财; (六)严禁在采购物品中收取回扣;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纪谋取私利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禁用公款为个人办事支付费用,参加用公款和服务对象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严禁滥用职权,违反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消极抵触,办事拖拉或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策部署; (十)严禁在指导、检查和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进行不正当的交易谋取利益,或刁难服务对象,损害档案部门形象。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