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2. 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3. 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案,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工作实际、符合规律。
第三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 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我市有关重要决定、指示、批示、部署、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 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 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事项。
4.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5. 传达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对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处置意见。
6. 研究向市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
7. 研究向市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关于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报告。
8.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事项。
9.研究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10.研究馆务会议事决策规则、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意见和机关重要的管理制度。
11.研究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及废止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馆务会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
12. 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制定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制度。
13. 研究关于机关党支部换届的安排意见。
14. 研究其他关系长远发展、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5. 研究重要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推荐事项。
2. 研究干部职工的岗位调整、职务任免及调动事项。
3. 研究需报上级批准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职数配备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4. 研究各科室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5. 研究公开招考、遴选、选调、录用人员等事项。
6. 研究重要奖惩事项,以及向上级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事项。
7. 研究给予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处分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 研究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年度重大项目安排及变更事项。
2. 研究重要会议、重大公务活动实施事项。
3. 需要馆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 研究年度预算、决算。
2. 研究大型办公设备或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等重要事项。
3. 研究一次性资金支出3万元以上的重要事项。
4. 研究未列入预算资金拨付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馆领导班子以馆务会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酝酿阶段
1. 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 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适当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馆务会讨论。对科室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科室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汇总其他科室意见一并供馆务会决策。
3.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馆务会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 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馆务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 保证出席人数。馆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
2. 逐个发表意见。馆务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责任科室说明情况,并充分讨论。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馆务会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 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馆务会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 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馆务会。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 形成决策记录。“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馆务会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根据会议要求,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三)执行阶段
1. 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严格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 建立容错机制。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馆务会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4. 实行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馆领导班子、派驻纪检组报告。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相互支持;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专职纪检委员应当做好“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备、事中参与、事后跟踪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事前报备即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前报备制度,馆务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报专职纪检委员。事中参与即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求专职纪检委员参与,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事后跟踪即“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后,专职纪检委员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