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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档案局推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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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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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19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5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效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19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56号)的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坚持执法公正,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充分激发立档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自觉性,规范档案工作“收、管、用”各个环节,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发挥档案工作“存史、留证、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优化执法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稳步推进。市档案局稳步推进随机抽查,逐步实现检查工作上下联动,检查信息上下衔接,重要案件重点督办,提升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效果。   二、随机抽查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按照市政府核准的权责清单,编制包头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确定检查对象。各旗县区综合档案馆、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均属检查对象。根据市档案局监管职能,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根据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既要确保监管力度同时又不增加检查对象负担,每年抽查的总数量控制在检查对象总数的15%左右。 (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视检查对象情况,检查组成员人数可适当增减,但每个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五)全面准确记录检查情况。依法对被抽查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主体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要注明原因,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反溯。 (六)及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随机抽查工作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在“包头市档案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在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成后,按要求录入被抽查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涉嫌违法违纪的市场主体,按《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要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落实整改监督责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随机抽查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局领导亲自抓。要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为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责任分工,理清工作职责,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将实施方案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接受检查对象和群众评议监督,对检查对象提出的疑问要及时解答。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中法制学习。创造条件请进来、送出去,通过专家讲座、交流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加强培训力度,提升培训效果。 (四)严格抽查纪律。各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和专家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和索取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涉嫌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迟缓、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工作进程的,严格问责追究。 本细则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