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工作动态>正文
四川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
───
2018-12-19 00:00    来源:
【字体: 】    打印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 《通知》指出,地方机构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档案是该部门和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演变的真实记录,是备以查考的真实凭证和历史依据,是不可再生的国家档案资源。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按照有关要求,要明确同省档案局对口的组织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通知》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审查、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定等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启动改革时同步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要明确档案工作负责机构和人员,及时做好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使全部档案得到妥善安置,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认真做好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保质移交档案,防止因接收不及时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 《通知》规定,不再保留、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自变动之日起档案全宗终止,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全部档案按原单位名称进行规范整理和数字化,随同全宗卷、检索工具及电子数据等一并在6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纳入重新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全宗,因工作需要保留原部门和单位档案的,由重新组建机构管理,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也可在机构改革完成后办理移交。新组建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明确机构、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档案工作。按照“三定”规定,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原部门或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保留机构或单位名称的、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继续沿用原档案全宗。办事机构设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及归口部门统一管理且对外保留或挂牌的机构,不单独设立全宗,其档案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档案全宗管理。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成立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鉴定和销毁工作。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要做好新组建机构成立之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交接材料(含交接文据、全宗介绍、机构沿革、档案目录),做好档案的清点、交接工作。按照“谁定密,谁解密”的原则,涉及改革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做好移交档案中涉密文件的清点和解密、降密工作,编制涉密文件目录,提出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涉密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档案目录、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及其他相关资料。需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应将纸质档案与数字副本一并移交。 《通知》强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认真组织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移交和纸质档案数字化,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部门和单位档案齐全完整。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文件整理、归档及档案处置工作的人员,在未完成相关工作或未明确接替人员前原则上不作其他工作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机构改革中若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与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