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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改革开放40周年”专题档案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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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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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档发〔2018〕19号 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稀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充分记录和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和人民生活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征集“改革开放40周年”专题档案资料的公告》(内档发〔2018〕45号)文件精神,包头市档案局(馆)现开展“改革开放40周年”专题档案资料征集活动。 一、征集范围 (一)包头市改革开放各个历史阶段的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所形成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各种宣传包头市改革开放的宣传册、标语、画册、杂志、书籍以及具有包头地域特色的文学艺术作品、非遗产品、作品等。 (三)包头市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历史节点举办的重要纪念活动形成的证件、奖章、照片、题词、签名、录音、录像、书刊资料等。 (四)各行业、各单位,特别是个人收藏的,反映改革开放的各类老照片、证件、报刊、民间日记、票证、生产经营记录等。 (五)包头市改革开放以来的英模、劳模和各行各业先进典型存留的笔记、日记、书信、照片、影像或录音资料、调查报告、文件草稿、讲话记录、回忆录等。 (六)重点征集包头市改革开放以来,散存在社会上的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历任自治区领导及市领导在开展公务活动时形成的讲话、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等。 (七)除以上类别外,其它能够反映包头市改革开放以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其他特殊意义的物证材料。 二、其他说明 档案征集原则上以征集原件为主,可采取捐赠、寄存等方式。 (一)凡向包头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包头市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包头市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根据捐赠档案资料的数量及珍贵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三)对确有价值且本人不愿捐赠原件的,档案所有人可向当地档案馆捐赠复制件。捐赠人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可由包头市档案馆协助复制。 (四)对确有价值且本人不愿捐赠,档案所有人又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向包头市档案馆申请免费寄存,所有权不变。 三、征集时间 2018年9月1日前 四、联系方式 凡拥有符合征集范围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面谈、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包头市档案馆联系,包头市档案馆可上门走访协商。   联系人:王强 马广荟   联系电话:0472-6969808 邮箱:btsdagjszlk@163.com 地址:包头市钢铁大街29号昆区政府院内包头市档案馆    包头市档案局 2018年7月23日 包头市档案局 2018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