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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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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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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档 案 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档联发〔20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档案局、发展改革委,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的规定,现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重大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管理、验收和使用维护、改扩建的重要依据。各项目法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管理,纳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纳入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网络。项目法人单位要明确分管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项目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项目法人单位档案部门在做好自身项目档案工作的同时,要负责对各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要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责任及完成标准,明确监理单位对项目文件材料的审查责任,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四、建立、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项目法人单位要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为依据,结合行业要求和项目自身特点,制定本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为项目档案整理提供统一标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整理规范化、标准化。 五、坚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法人单位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工作;在项目验收时,要把项目档案纳入验收范围。参建单位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要做到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与工程配套的设备开箱验收时须有档案人员参加,以保证及时收集设备文件材料。 六、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的规定,及时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送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登记服务工作,掌握项目及档案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七、切实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是整个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 八、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研究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的力度,切实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档案工作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档案工作的实际问题,提高项目法人单位档案工作水平。 九、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不按要求收集、整理、移交、报送和接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档案人员有责任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项目档案丢失和损毁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2015年4月20日实施,原《关于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 1 月 30 日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规定,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