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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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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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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区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自治区各项建设事业和民生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近几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标准、业务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属直属机关、盟市、旗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级机关的所属单位和苏木、乡镇对此办法可参照执行。 各级机关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测评内容

测评组全面检查申请机关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考核、测评其近3年档案工作管理情况。 对没有所属二级单位的机关,测评内容分为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建设、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等3大项;对下属单位有监督指导任务的专业主管机关,另加本系统档案工作管理一个考核项目。具体内容及考核评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标准》进行。

三、等级划分及确认 

3个大项测评的机关,基本分为100分,另设鼓励性的附加分,附加分计入总分。在测评中得分分别达到85分、90分、95分及以上的,为自治区丙级、乙级、甲级;按4个大项测评的专业主管机关基本分为ll0分,得分分别达到95分、100分、l05分及以上的,为自治区丙级、乙级、甲级。      

四、考核测评

()测评人员  测评员由盟市档案局推荐上报,由自治区档案局审查后聘任,在内蒙古档案信息网上公布,并根据测评员的在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测评分工 申请测评的区直机关和申请自治区甲级的盟市、旗县机关,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申请乙、丙级的机关由盟市档案局组织测评,并报自治区档案局审批。

()测评步骤  1、申报程序与要求 各机关应对照测评标准,进行自检,经确认达到自治区某个等级标准的,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机关档案工作测评申请表》,由负责盟市、旗县(市区)档案局审核盖章后,报送负责测评的档案局。凡由自治区档案局直接测评的,由盟市档案局汇总报自治区档案局。2、申报条件 凡申报等级的机关全部档案必须基本实现综合管理,申报甲级的应做到库房、阅览、办公三室分开,已达到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自治区一级以上级别的,使用计算机管理机读目录,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率不低于90%。此外,凡申报自治区乙级与甲级的机关还必须具备室藏档案(盟市机关)达到1000(10000)2000(20000),(旗县机关)达到800卷(或8000件)、l500卷(15000件)以上。3、测评方法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档案局按测评分工组织对被测评的机关档案工作进行初评。当接到机关的申请报告后,要组织由本地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员和业务指导人员参加的,并且不少于3人的初评小组,依照标准逐项考核打分,核实申报机关自检分数和报告,帮助查找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初评材料整理后附在该机关的申请测评材料之后,以便正式测评参考。   4、正式测评 按照测评分工,对经初评确认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机关,由负责测评的档案局派出测评组正式考核测评。测评自治区乙级以下各级的,测评组由35名测评员组成,自治区甲级测评组由57名测评员组成。测评程序分为:听取申报机关的自检报告、工作汇报;查证依据材料,逐项考核;测评组内部评议打分;通报测评情况,宣布测评结论;测评组和被测评机关交换意见,整理测评材料。5、审批、发证 测评结束后,测评组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被测评机关的申报材料,测评记录,测评结论等全套材料,并做必要的说明,按分工经自治区或盟市档案局审查批准后,向被测评机关颁发自治区档案局统一印制的证书、证状。凡获得甲级的机关,表明机关档案质量达到规定要求,今后三年内不再针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对通过测评的机关,由组织测评的档案局予以通报表彰,并在组织测评的档案局的档案信息网上公布。

五、奖励办法

机关档案工作测评确认的等级,纳入各机关奖励范围,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可作为机关和档案系统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特别是已达到自治区乙级和甲级标准的机关,有关人员在公务员评优、晋级或专业职务评聘中,应优先考虑。凡已达到自治区甲级机关的档案人员,由自治区档案局颁发荣誉证书。

六、监督与复查

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负责组织测评的档案局对获证机关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降低直至取消等级证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厅发[199664号文件和内档发[2004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